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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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外出进修学习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20 16:22:28来源:

 —、进修对象

   1、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临床医、技科室工作3本科毕业工作4年,大专毕业工作5,中专毕业工作8年以上者,根据本人工作表现和专业发展需要,经科室推荐,科教科审查报院办公会批准后,可安排首次进修,其进修内容侧重于专业的初步定向或一般性专业提高。

   2、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可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安排第二次进修,进修内容主要是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专业水平。

   3、送选进修的对象必须是政治思想好、工作出色、爱院敬业的医护人员,对因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医疗差错或事故者,不服从医院安排或受过行政处分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三年内不考虑派出进修。未完成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者,第二年度不能外出进修。

   二、进修名单的申报及审批步骤

   1、各科根据专业发展规划,于每年12月拟定次年进修人员名单,并向科教科提出书面申报,护理专业应先报护理部审核后转科教科。

   2、进修人员名单及进修地点,每年元月由科教科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审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进修人员确定后,填写拟进修单位的申请表,经科教科盖章后方可寄出,否则联系无效。

三、费用报销

    凡是医院同意的外出进修人员,下列费用可按财务要求予以报销。

1、进修费可全额报销。

2、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住宿费,限15/天,其他城市的住宿费,限10/天,凭正规发票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3、来回路费可各报一次,但必须是最佳路线,否则,费用自理。

    4、工作服费用全额报销。

    5、除以上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四、注意事项

    1、进修人员外出前应认真作好交接班工作,并在科教科、人事科办理好外出进修手续。凡未办好外出手续而擅自离院外出或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2、进修人员外出进修前后各有一天休假,当年不享受工休假、探亲假。进修期间奖金按医院经管方案的规定执行。

3、进修人员应遵守所在医院规章制度,进修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开所在进修医院,按旷工论处。 

    4、未经医院同意自行中止进修者或被进修单位退回者,其进修费用由本人承担,其本人奖金全部扣发。

    5、进修人员回院后应撰写学习汇报材料及工作计划,交科教科备案。

    6、进修人员进修后应无条件在医院从事所进修专业的工作。五年之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医院。

    7、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或任职年限未满自行离开本院,必须赔偿医院所支付的进修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工资、奖金)。赔偿费用按回医院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全部费用的20%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