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荆州市老年病医院
☆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
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医院与职工利益,提高成本效益,保证招投标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有纳入市卫生系统统一招标的药品、医疗耗材、试剂等品规严格按市招标文件执行。1 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1 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在鄂卫招标中心招标、大型机电设备在成套局(原湖北省招标中心)招标;1 0万元以上而招标中心不受理的项目由院内招评标工作委员会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院方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及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院方将重新招标。
第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应当安排记录,连同整个招投标资料及合同文本整理归档,项目执行结束后由归口部门移交院档案室备查。
第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方评标委员会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保证评标的严密性。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医院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评标结果顺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 经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四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六条 相关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